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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寄存生物材料,應備具下列事項,向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寄存機構(以下簡稱寄存機構)申請之:
一、申請書(附表二),載明申請寄存者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設有代表人之機構,其名稱、代表人姓名、營業所。
二、生物材料之基本資料(附表三)。
三、必要數量之生物材料。
四、規費。
前項生物材料為進口者,應附具其輸入許可證明。
第一項之申請,委任代理人者,應於申請時提出委任書。
圖表附件:
附表二寄存申請書.PDF
附表二寄存申請書.DOC
附表三生物材料之基本資料.PDF
附表三生物材料之基本資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