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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區內事業有保稅貨品進出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者,應向海關申請監管,由海關核准實施帳冊管理;其保稅貨品業務管理相關事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實施帳冊管理之區內事業,得向海關申請生產非保稅產品;其保稅貨品進出園區或其他保稅區未受海關監管之廠商時,比照進出課稅區廠商之規定辦理。
區內事業無保稅貨品進出園區者,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