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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生技醫藥公司,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經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審定為生技醫藥公司且於審定函有效期間內,未經撤銷或廢止。
三、最近三年未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