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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指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 從事農、林、漁、牧業生產之公司。
(二) 對農、林、漁、牧業提供指導服務之公司。
(三) 公司組織之農產品批發市場。
二、設備或技術:指自動化設備或技術、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或
技術、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之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及資
源回收設備或技術。
三、自動化設備:指具有自動操作、檢校、監測或控制等功能之設備。
四、自動化技術: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專用於自動化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二) 電腦輔助生產、設計或管理所需之專門技術或套裝軟體。
五、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硬體、軟體或技術: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企業內作為教育訓練而購置之數位學習設備、軟體。
(二) 企業資源規劃應用軟體、執行企業資源規劃應用軟體之電腦設備 (
主機、伺服器及工作站) 及為導入企業資源規劃之專門技術。
六、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指使用後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之設備。
七、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技術:指專用於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之專利
權或專門技術。
八、防治污染設備:指為清理、檢驗或監測生產或營運過程所產生之污染
物或廢棄物,使符合環境保護法令規定之設備,包括空氣污染防制、
噪音及振動管制、水污染防治、毒性化學物質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環境檢驗、環境監測等設備。
九、防治污染技術:指專用於防治污染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十、資源回收設備:指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將廢棄物轉化為可
資再利用或具商品價值之原料、產品或能源所需之設備。
十一、資源回收技術:指專用於資源回收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十二、購置成本:指取得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不包
括為取得該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其他費用。公司自製之設備提供自
用,以生產該設備所發生之成本認定之。
十三、當年度:指設備或技術交貨之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