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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製造業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除投資於第五條第一項附
表(以下簡稱附表)六綠色技術工業之環保科技材料及資源化產品為
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外,應達新臺幣二億元。其全新機器、設備購置
金額,除投資於附表六綠色技術工業之環保科技材料及資源化產品為
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外,應達新臺幣一億元。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四千萬元。公司
於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研究與發展支
出達新臺幣四千萬元。
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公司,於投資計畫
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新投資創立者,於該期間
內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占投資計畫實收資本額之比率,應達百分之二十
;增資擴充者,於該期間內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占投資計畫增加實收資
本額之比率,應達百分之二十。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