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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重要科技事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重要科技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製造業者,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屬通訊工業、資訊工業、消費性電子工業、半導
體工業、精密器械與自動化工業、航太工業、高級材料工業、特用化
學品與製藥工業、醫療保健工業及污染防治工業,且未經申請重要投
資事業之獎勵。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億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之全新機器、設備購置金額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重要科技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技術服務業者,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投資計畫提供之技術服務屬前項第一款工業所需。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之全新機器、設備購置金額如下:
(一) 核電廠維修及工程服務業、核能零組件驗證業、核電廠儀控系統之
設計及更新業、輻射防護及監測業、核廢料處理業及產品工程服務
業為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二) 資訊軟體業、積體電路設計業、自動化工程服務業、環境保護工程
及技術業、生物技術與製藥業服務業、節省能源之工程及技術服務
業為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上。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第二款實收資本額,得於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
增資、分次收足。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第三款之機器、設備,得於核定之
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購置。
公司之投資計畫應於符合重要科技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
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