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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稱電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指經營與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相關承裝事項之事業。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本規則所訂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