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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危險物品,分為氧化性物質、易燃性固體、禁水性物質、
易燃性液體、爆炸性物質、強酸性物質等六類。
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名稱及管制量、儲存基準量如附表。

(編 註:附表請參閱 總統府公報 第 5801 號 14-1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