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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汽車修理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之名詞定義如左:
一、清潔:清除灰塵、油污之作業。
二、潤滑:更換或補充潤滑油脂之作業。
三、檢查:以目視判斷或以儀器測試之作業。
四、調整:就汽車各部位機件以工具或儀器調諧使符合規範之作業。
五、維護:對汽車各部位機件予以局部分解,並予清潔、潤滑、檢查、調
整及更換消耗性零件之作業。
六、總成更換:將汽車零、組件整體更換,使恢復正常運專之作業。
七、校正:將不符合規範或變形部位,以各種設備修理,使符合規範之作
業。
八、翻修:將各單元總成細部分解,予以徹底之修理或更換,使恢復正常
之作業,含板金及塗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