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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師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法第五條請領技師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技師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一份。
二、本人最近半年內二吋正面半身照片一式二張。
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技師證書,並將技師考試及格證書發還。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並將技師考試及格證書及證書費發還。手續不完備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