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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礦業權者於實際使用土地前,應依本辦法申請核定礦業用地。
採礦工程如已達原礦業用地核定之可開採總量或最終高程,礦業權者欲於原核定礦業用地內,繼續實施採礦工程,應重新依前項規定辦理。
礦業用地經核定後,礦業權者於原核定範圍內變更計畫用途或配置,應於變更前敘明變更事由,依本辦法申請變更核定礦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