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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應以現地調查方法為之。但土地開發行為基地與地質敏感區重疊部分,維持原地形地貌且不開發,並經確認既存地質資料及現場實地查核足以評估地質安全者,得以現有資料檢核方法辦理基地地質調查。
現地調查分為區域調查及細部調查,其調查區範圍分別界定如下:
一、區域調查:包含基地全部及可能影響基地之相鄰地區。
二、細部調查:基地與地質敏感區重疊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