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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加儲油(氣)設施,係指備有儲油(氣)槽、輸油(氣)管線及流量式加油(氣)機,於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特定區域內,專為航空器、地勤作業車輛、船舶或港區機具設施加注燃料之設施。
前項特定區域內,為一般車輛或漁船加注燃料者,應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或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