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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經濟部礦場安全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地礦中心)主任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地礦中心副主任兼任;置委員九人以上,由地礦中心聘請學者專家、礦業權者代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及礦場作業人員代表兼任,任期均為二年,任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