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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水利處各區水資源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經濟部水利處設北、中、南區水資源局 (以下簡稱各局) ,掌理下列事項
:
一、水文觀測、資訊系統之研究發展運用、水資源計畫擬定管考及規劃、
水資源工程設計等事項。
二、工務處理、工程投標、合約、驗收、工程進度考核、決算、災害處理
、估驗請款、工程檢驗、品質管制、工程評鑑、勞工安全、衛生、環
境及生態保育監測、工程器材採購及儲運等事項。
三、各標的用水營運、操作及維護管理、水資源集水區保育管理事項。
四、用地取得、財產管理經營、基金管理運用、各地區水資源分配、調度
、協調、仲裁、水權登記管理、國家賠償、各項既有設施之維護、檢
查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