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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各分處清潔隊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清潔隊置隊長一人,承管理處處長 (分處長) 之命,並受管理處 (分處)
公共設施維護單位主管之指揮監督,綜理隊務,得置副隊長一人襄助之;
並得設幹事一人,承辦一般行政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