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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會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矯正機關,指監獄、看守所、戒治所、少年觀護所及少年矯正學校;所稱收容人,指矯正機關之受刑人、被告、受戒治人、收容少年及學生;所稱犯罪被害人,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之犯罪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