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行為人:指違反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人。經裁處告誡後五年內再違反者,亦同。
二、金融帳戶:
(一)於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存款帳戶,指銀行法第六條至第八條所稱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帳戶。
(二)於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郵政機構開立之存簿儲金、定期儲金及劃撥儲金。
(三)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所定電子支付帳戶。
三、虛擬通貨帳號:指於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註冊之帳號。
四、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帳號:指非屬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稱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代理收付網路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之業者開立之賣方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