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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款所定同意之機關為移交國之權責機關及我國法務部。
前項同意,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書面之傳送,必要時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並於傳送後一個月內補送同意書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