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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財團法人之基金,應就下列財產累計計算之:
一、捐助財產:捐助人於財團法人設立時,以捐助章程或遺囑所捐助之財產。
二、財團法人設立後,因接受捐贈、購入或其他原因取得,並經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之財產。
三、依法令規定應列入基金之財產:財團法人依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或自治條例授權之自治規則所定應列入基金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