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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法醫師執業者應繼續教育之課程如下:
一、法醫學。
二、醫學。
三、法醫學倫理。
四、法醫學相關法規。
五、法醫鑑定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