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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司法官之養成課程,在使學員深入研討法律理論,學習司法實務,充實一般知識及養成高尚之品德。
學員應遵守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有關章則,敦品勵學,專心研修,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