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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機關應參酌其層級類型、員額、預算規模、業務屬性、政策需求及廉政風險等因素綜合考量,依本標準設置政風機構。但組織法律未明文設置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