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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技能訓練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處分人之調查分類。
二、受處分人之教育輔導。
三、受處分人之技訓作業。
四、受處分人之衛生保健。
五、受處分人之戒護管理。
六、受處分人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七、其他有關技能訓練所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