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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法務部調查局各省(市)及航業調查處(以下簡稱調查處)掌理轄區內下列事項:
一、國家安全維護事項。
二、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
三、重大經濟犯罪、洗錢及毒品防制事項。
四、國內安全調查事項。
五、國內安全及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規劃、管理事項。
六、機關保防及全國保防、國民保防教育事項。
七、通訊監察及科技支援事項。
八、上級機關特交之各類調查、保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