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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務政策之綜合研議、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議、法規適用之諮商。
三、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四、本部主管民事、刑事及行政法規之研擬、督導及執行。
五、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及刑事執行等檢察行政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指導及監督。
六、律師及法醫師之管理及監督。
七、觀護、更生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犯罪預防、法治教育、法律扶助及服務、訴訟輔導等司法保護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指導及監督。
八、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對外諮商及執行。
九、法醫鑑驗、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之研究發展。
十、所屬機關(構)辦理犯罪調查、行政執行、廉政、矯正、刑事偵查、實行公訴與刑事執行之指導及監督。
十一、司法人員養成教育業務之執行及考核。
十二、其他有關法務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