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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違反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案件,由藝文表演活動舉辦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管轄。
藝文表演活動舉辦地有多處時,由舉辦日期在先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管轄。
無法依前二項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受理檢舉機關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應於確認管轄機關後七日內移送該機關,並通知檢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