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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藝文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藝文產業如下:
一、實體書店及出版產業。
二、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及社區營造。
三、電影映演、廣播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
四、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及工藝產業。
五、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應用產業。
六、其他經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藝文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