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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併稱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採購之招標文件所需載明事項、採購契約範本、優先採購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除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且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