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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九條所定公營事業機構,包括以下各款之事業:
一、各級政府獨資或合資經營者。
二、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
三、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四、政府與前二款公營事業或前二款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五、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