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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私立博物館申請設立認定基準如下:
一、功能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具有符合設立宗旨之收藏,並能持續管理及運用。
(二)對於設立宗旨涉及之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科技與環境等相關證物或資料,有持續性之調查、整理與建檔計畫,並將其運用於展示及教育。
二、營運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有明確設置者及管理者。
(二)有一名以上專職並具相關專業之館員負責蒐藏、研究、展示、教育及公共服務等工作。
(三)應開放公眾使用參觀,開放時間每年應不少於二百日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