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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一般古物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具有地方或族群之風俗、記憶及傳說、信仰、傳統技術、藝能或生活文化特色。
二、具有地方重要人物或歷史事件之深厚淵源者。
三、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特色者。
四、具有藝術造詣或科學成就。
五、數量稀少者。
六、對地方或族群知識、技術或流派發展具影響或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