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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大陸地區傑出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傳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傑出人士,係指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海外從事下列文化藝
術工作,具有卓越才能且為台灣地區所需者:
一、重要或瀕臨失傳文化資產之維護、保存、傳承及宣揚。
二、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民俗技藝、工藝、環境藝術、電影
、影像藝術、建築等領域。
前項所稱傑出人士分為學者專家及專業人士二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