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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範圍如下:
一、勞務委任: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有關之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監造及工作報告書等。
二、工程定作:災區歷史建築緊急搶修、修復、再利用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