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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六款所稱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委託、補助或出資計畫相關業務:
一、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預計或產出之研發成果,屬行政院公告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二、執行前款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計畫經費,逾半數來自政府機關(構)之委託、補助或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