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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評鑑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以下簡稱資安科
技中心)之績效,設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評鑑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主管業務次長擔任。
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就
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政府有關機關代表。
二、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任
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