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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生者:屬本法第二條第五款設立於科學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已開發範圍內,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生再生資源之事業。
二、再生利用者:指從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事業。
三、清運:指由產生者之廠(場)將再生資源運送到再生利用者之廠(場)之行為。
四、清運者:指產生者、再生利用者、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機構,從事前款清運行為者。
五、貯存:指再生資源於清運前後及再生利用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六、相容性:指再生資源與容器、設施接觸,不產生熱、激烈反應、火災、爆炸、可燃性流體、有害流體及不造成容器材料劣化致降低污染防治之效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