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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 (以下簡稱雇主) 申請聘僱外國人在科學工業園區
內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工作,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