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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營利事業,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本辦法所稱關係人,指營利事業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
二、營利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與受贈之營利事業、法人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