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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運動教練(以下簡稱教練)之分級及其得從事之運動指導、訓練工作,規定如下:
一、C 級教練:擔任各級政府或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各種運動賽會或競賽之教練。
二、B 級教練:擔任國家代表隊助理教練及前款工作。
三、A 級教練:擔任國家代表隊總教練及前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