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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為輔導特定體育團體推展業務,教育部體育署得設服務窗口,提供輔導事項諮詢,或隨時與特定體育團體聯繫、請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協助解決問題及困難。
特定體育團體辦理各該年度業務有窒礙難行、遭遇重大困難或執行績效不佳情形時,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得隨時邀集學者專家、相關業務機關或單位組成輔導小組進行訪視,協助改善或解決問題及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