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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中華文化獎學金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國文、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 (包括國父思想、三民主義、公民或
社會科學概論) 、歷史學科之各類別領域課程四學分以上之學年平均
成績,有任何一科在八十分以上者。但各校僑生各該科成績在八十分
以上者超過各校同年級僑生人數百分之二十時,應在百分之二十之名
額內依成績先後擇優申請。
二、全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者。
三、操行及體育成績在乙等以上者。但大學校院僑生該學年無體育課程或
體育課程屬選修而未修習者,得免附體育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