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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學校為充分發揮特殊教育學生潛能,於專任教師未具任教領域專業或實務知能時,得聘特殊專才者,協助特殊教育教學工作,其型態得採單獨授課或與特殊教育教師協同教學。
前項特殊專才者應為兼任,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足以協助特殊教育教學工作者:
一、現任與應聘領域相關之大專校院教師或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
二、具應聘領域相關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
三、曾從事與應聘領域相關專業或技術實際教學或工作達五年以上,並有具體成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專才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未達一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
大專校院特殊專才者之資格審查及聘任,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