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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就讀私立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及招收單位獎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就讀經立案私立幼兒園或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之身心障礙幼兒。
前項身心障礙幼兒,以當年度九月一日滿二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就讀者為限。
本辦法獎助對象,為招收第一項身心障礙幼兒之幼兒園及機構。
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