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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結合特殊教育機構及專業人員,提
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支援服務,其項目如
下:
一、評量支援服務包括學生之甄選、鑑別及評估安置之適當性等。
二、教學支援服務包括課程、教材、教學、教具、輔具、輔導及學習評量
等。
三、行政支援服務包括設備、人員、社區資源、評鑑、相關專業團隊運用
及特教知能研習等。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