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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為身心障礙學生及其教師與家長提
供專業服務之下列專 (兼) 任人員:
一、醫師:以具專科醫師資格者為限。
二、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及語言治療等治療人員。
三、社會工作師。
四、臨床心理、職業輔導、定向行動專業人員。
五、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助理人員,指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之下
列專 (兼) 任人員及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任用之生活輔導員:
一、教師助理員。
二、住宿生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