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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得依社會實際需要,辦理左列社會教育工作:
一、學術性講座。
二、開放運動場所供民眾運動。
三、輔導附近民眾舉辦各項文藝、體育及康樂活動。
四、公民訓練及改進國民生活事項。
五、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六、各種職業技能及家事之指導。
七、公共衛生指導及救護訓練。
八、防空、防毒、防諜等知能傳習。
九、舉辦各項展演活動。
十、編輯民眾讀物。
十一、舉辦通俗科技常識之講授。
十二、補習學校 (班) 。
十三、函授學校 (班) 。
十四、依專長設備辦理其他切合社會需要之社會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