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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社會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社會教育之任務如下:
一、發揚民族精神及國民道德。
二、推行文化建設及心理建設。
三、訓練公民自治及四權行使。
四、普及科技智能及國防常識。
五、培養禮樂風尚及藝術興趣。
六、保護歷史文物及名勝古蹟。
七、輔導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
八、加強國語教育,增進語文能力。
九、提高生活智能,實施技藝訓練。
十、推廣法令知識,培養守法習慣。
十一、輔助社團活動,改善社會風氣。
十二、推展體育活動,養成衛生習慣。
十三、改進通俗讀物,推行休閒活動。
十四、改善人際關係,促進社會和諧。
十五、強化情緒管理,珍愛生命價值。
十六、重視社會關懷,鼓勵參與志願服務,建立支持系統。
十七、培育公民素養,維護民主精神。
十八、其他有關社會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