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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支援老師),指具有下列特定科目、領域之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
一、本土語文:包括原住民族語文、客語文、閩南語文及閩東語文。
二、臺灣手語。
三、新住民語文:以越南、印尼、泰國、緬甸、柬埔寨、菲律賓及馬來西亞七國官方語文為主。
四、英語文及第二外國語文。
五、藝術。
六、綜合活動。
七、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各主管機關指定科目、領域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