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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及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及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各級主管機關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及教學政策。